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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华慈善基金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《董事会决议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本基金名称为:星华慈善基金。
第三条 本基金宗旨是:扶贫济困,助弱帮残,体现星华公司对社会承担的责任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四条 本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,设主任委员一名(由星华公司总经理兼任),委员四名。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委员会议,如需要,经主任提议,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。
第五条 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决策、执行机构,具体职责为:
(一)制定、修改本章程,审定基金实施办法;
(二)审核、确定救助计划及对象;
(三)组织开展救助活动;

第三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六条 本基金来源为:星华公司的捐赠是本基金的唯一来源;
第七条 本基金主要用途为:
(一)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;
(二)帮助贫困家庭摆脱因天灾或疾病而产生的暂时经济危机;
(三)帮助贫困无助的老年人;
(四)开展安老、慈孤、扶残、助学、济困、赈灾等救助活动;
第八条 根据需要,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救助协议、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第九条 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基金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管理委员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第十条  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公示于星华公司网站,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。

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十一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基金来源发生变化,致使基金无法存续的;
(二)无法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基金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第十二条  本基金终止后,剩余财产退回星华公司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 本基金会不为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报酬,所有劳动均视为义务工作。
第十四条  本《章程》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自然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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